倡議vs全民公決
倡議和公民投票是幾個州的憲法賦予選民的權力,是指允許選民直接就某些立法進行投票的過程。它們代表著對民主的直接制約,因為人們可以行使權力接受或拒絕一項立法。有批評人士不贊成這些權力,說它們等於是暴民的統治。然而,主動權和公投制度使民主制度保持活力和活力,並防止民選議員的暴政。雖然它們具有相似的性質,但模仿和公投的區別將在本文中討論。
主動權
它是一種政治工具,賦予一個州的選民一種權力,可以繞過自己的立法機構提出法規,甚至提出憲法修正案。有24個州把這種特殊權力授予了他們的人民。1898年,南達科他州成為第一個將權力授予其人民的州,最新加入這一行列的是密西西比州,該州於1992年將這一倡議納入憲法。
提案有直接提案和間接提案兩種,直接提案繞過立法直接投票。另一方面,間接主動權是指首先送交立法機關的提案,立法機關可以接受、修改或否決該提案。
倡議可以要求修改法規,也可以要求修改憲法。修改法令時,最低票數為上次選舉總督時所投總票數的5%。憲法修正案要求至少獲得拉特州長選舉總票數的8%。
公民投票
這是選民手中的權力,可以通過為此目的舉行的選舉,接受或拒絕對現有立法的提案。公民投票也可以由立法機關發起,也可以是當一項措施提交給選民批准時。例如,州憲法的修改需要得到選民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些州是憲法要求的,甚至任何提議的稅收變更都必須得到批准。立法公投比由選民發起的公投爭議較小,而且往往容易獲得批准。全民公投取代立法機關的權力;在一項立法通過後的90天內,可以舉行全民公投,否決或批准該項立法。在總共50個州中,有24個州可以舉行全民公投。
倡議和公投有什麼區別?•倡議和公民投票都是賦予選民接受或拒絕一項立法的權力,儘管主動權允許人們讓**做它應該做的和不應該做的事情,而公民投票賦予人們權力,讓**不要做他們想做的事。•主動權始於投票,而立法公投由立法機關發起並向公眾公開,以批准或否決擬議的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