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是美国国会的一项法案,它规定了投资公司的组织及其从事的活动,并为投资公司行业制定了标准。
该法案由富兰克林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罗斯福和1940年的《投资顾问法》同时授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投资信托和投资顾问的权力。这些法案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
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立法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执行和监管。这项立法规定了投资公司的责任和要求以及任何公开交易投资产品的要求,如开放式共同基金、封闭式共同基金和单位投资信托。该法案主要针对公开交易的零售投资产品。
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通过是为了在1929年股市崩盘之后建立和整合一个更加稳定的金融市场监管框架,它是管理投资公司及其投资产品发行的主要立法。1933年的《证券法》也因经济崩溃而获得通过,但它的重点是提高投资者的透明度;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主要侧重于零售投资产品的监管框架。
该法案详细规定了美国投资公司在提供和维持投资产品证券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条例。该法的条款规定了申请、服务费、财务披露和投资公司的信托责任的要求。
该法还对某些关联人士和承销商的交易作出了规定;会计方法;记录保存要求;审核要求;如何分配、赎回和回购证券;投资政策变更;以及在欺诈或违反信托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极大地保护了个人的退休储蓄,因为共同基金是退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如401(k)s和年金。
此外,它还为不同类型的分类投资公司制定了具体的指导方针,并包括管理公司经营产品规则的条款,包括单位投资信托、开放式共同基金、封闭式共同基金等。
该法案还定义了什么是“投资公司”。寻求规避该法案的产品义务和要求的公司可能有资格获得豁免。例如,对冲基金有时属于该法案对“投资公司”的定义,但可以通过根据第3(c)(1)或3(c)7节申请豁免来规避该法案的要求。
根据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投资公司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才能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证券。该法还规定了投资公司在登记过程中必须采取的步骤。
公司根据其希望管理并向投资公众发行的产品类型或产品范围进行不同分类的登记。在美国,有三种类型的投资公司(根据联邦证券法分类):共同基金/开放式管理投资公司;单位投资信托基金(UIT);以及封闭式基金/封闭式管理投资公司。对投资公司的要求是基于它们的分类和产品。
经济大衰退后,奥巴马总统于2010年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案》。这是一项非常庞大的立法,导致新的**机构成立,以监督法案的各个方面,因此,美国的整个金融体系。该法案影响了几个领域,包括“消费者保护、交易限制、信用评级、金融产品、公司治理和透明度”
多德-弗兰克法案对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影响大于对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影响,然而,对冲基金受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影响。
根据《投资公司法》,对冲基金不需要注册。这使对冲基金在其交易活动中有了相当大的全权委托权。多德-弗兰克法案为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本基金制定了新的规则,要求它们在证交会注册,并根据规模遵守某些披露要求。
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是在1929年股市崩盘和随后的大萧条之后制定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和给美国金融市场带来更大的稳定。
该法将投资公司定义为“从事或拟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拥有、持有或交易业务的发行人,拥有或拟收购价值超过其总资产(不包括**证券和现金项目)40%的未合并‘投资证券’。”
有许多公司可以根据其结构、活动以及规模获得豁免。这包括只提供经济咨询而不提供证券咨询的公司、某些子公司和投资者不足100人的公司。
该法案影响了许多投资公司的注册和要求,并加强了金融监管,赋予SEC更多的权力来监督金融市场。它制定了保护投资者的规则,并要求投资公司披露某些信息。根据该法案,金融监管变得更加有力。
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是罗斯福在大萧条之后通过的,当时许多个人和家庭失去了他们所拥有的一切。该法案的目的是赋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督投资公司的权力,并确保这些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该法案的目的是不惜一切代价保护投资者。随着金融市场几十年来的发展,《投资公司法》也在不断演变,尽管其核心宗旨保持不变。
...案中规定的规则设立和管理的。在美国,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将投资信托公司的监管分为三类:票面金额证书公司;单位投资信托和管理公司,包括共同基金。投资信托公司因其在资本形成和投资过程中的核心作用而享有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