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诽谤”是一个法律术语,指任何被称为“诽谤性”陈述的虚假陈述,该陈述损害了他人的声誉或给他人造成其他明显的损害,如经济损失或情绪困扰。诽谤不是刑事犯罪,而是一种民事错误或“侵权行为”。诽谤的受害者可以向民事法庭起诉作出诽谤陈述的人,要求赔偿损失。
个人意见陈述通常不被视为诽谤,除非其措辞是真实的。例如,“我认为史密斯参议员受贿”这句话可能会被视为意见,而不是诽谤。然而,“史密斯参议员收受了许多贿赂”的声明如果被证明是不真实的,可能会被视为具有法律诽谤性。
民法承认两种类型的诽谤:“诽谤”和“诽谤”。诽谤被定义为以书面形式出现的诽谤性陈述。诽谤是指口头或口头的诽谤性陈述。
许多诽谤性言论在网站和博客上以文章或评论的形式出现,或者在公开访问的聊天室和论坛上以评论的形式出现。诽谤性言论很少出现在给印刷报纸和杂志编辑部的信中,因为他们的编辑通常会屏蔽这些评论。
作为口头陈述,诽谤可以发生在任何地方。然而,要构成诽谤,必须向被诽谤者以外的第三方发表声明。例如,如果乔告诉比尔一些关于玛丽的虚假信息,玛丽可以起诉乔诽谤,如果她能够证明乔的诽谤性陈述给她造成了实际损失的话。
由于书面诽谤言论在公开场合比口头陈述要长,大多数法庭、陪审团和律师认为诽谤比诽谤对受害者更具潜在危害性。因此,诽谤案件中的金钱赔偿和和解往往比诽谤案件中的金额更大。
虽然意见和诽谤之间的界限是明确的,而且有潜在的危险,但法院通常不愿惩罚在激烈争论中做出的每一次即席侮辱或诽谤。许多这样的言论虽然带有贬义,但不一定是诽谤。根据法律,诽谤的要素必须得到证明。
虽然各国的诽谤法各不相同,但有一些普遍适用的规则。若要在法庭上被认定为具有法律诽谤性,必须证明一份声明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律师一般认为将实际伤害视为证明诽谤的最困难的部分。仅仅具有造成伤害的“潜力”是不够的。必须证明虚假陈述破坏了受害者的声誉。例如,企业主必须证明该报表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收入损失。不仅实际损害很难证明,受害者还必须等到陈述给他们带来问题后才能寻求法律追索。仅仅对虚假陈述感到尴尬很少被认为是诽谤的证据。
然而,法院有时会自动认定某些类型的特别具有破坏性的虚假陈述是诽谤性的。一般而言,任何诬告他人犯有严重罪行的陈述,如果是恶意或鲁莽作出的,可被推定为构成诽谤。
在讨论人格诽谤时,重要的是要记住,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因为在美国,被统治者有权批评管理他们的人,所以公职人员受到的诽谤保护最少。
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Sullivan,美国最高法院以9-0裁定,某些诽谤性言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特别保护。该案涉及《纽约时报》上刊登的一则整版付费广告,声称逮捕雷夫。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Jr.)被控作伪证,警方曾参与该市领导人发起的一场消灭牧师的运动。金整合公共设施和增加黑人选票的努力。蒙哥马利市专员L.B.沙利文以诽谤罪起诉《泰晤士报》,声称广告中针对蒙哥马利警方的指控诽谤了他本人。根据阿拉巴马州的法律,苏利文不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而且由于证明该广告包含事实错误,苏利文在州法院赢得了50万美元的判决。《泰晤士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声称它不知道广告中的错误,该判决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和新闻自由。
在更好地界定“新闻自由”范围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中,最高法院裁定,发表关于公职人员行为的某些诽谤性言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一致通过的最高法院强调了“国家对公共问题的辩论应不受限制、有力和公开原则的深刻承诺”的重要性。最高法院进一步承认,在公众对政治家等公众人物的讨论中,如果“诚实地犯错误”,就会犯错误-应受到保护,免受诽谤指控。
根据法院的裁决,公职人员只有在有关他们的虚假陈述具有“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诽谤诉讼。真实意图意味着发表或发表损害性陈述的人要么知道该陈述是虚假的,要么不在乎该陈述是否真实。例如,当一名报纸编辑怀疑一项声明的真实性,但在没有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表了该声明。
美国作家和出版商也受到保护,免受2010年奥巴马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的《言论法》在外国法院对他们作出的诽谤判决。《言论法》的正式名称为《确保对我们持久和既定的宪法遗产的保护法案》,该法案使得外国诽谤判决在美国法院不可执行,除非外国政府的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至少与美国第一修正案一样多。换言之,根据美国法律,除非被告即使在美国受审也会被判犯有诽谤罪,否则外国法院的判决不会在美国法院执行。
最后,“公正评论和批评”原则保护记者和出版商免受电影、书评和评论编辑专栏等文章的诽谤指控。
诽谤和诽谤的主要区别在于,诽谤是指书面的诽谤性陈述,而诽谤是指口头的诽谤性陈述。 诽谤是一种虚假陈述,作为一个事实,对一个人或一个实体的名誉和生计造成伤害或损害。因此,诽谤和诽谤是两种类型的诽谤。 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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