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fcc新的網路中立規則對網際網路有利

今天,聯邦通訊委員會投票透過了網際網路開放令,根據第二章的規定,網際網路將被列為公用事業。這就是那些亂七八糟的行話的意思以及它對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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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聯邦通訊委員會投票透過了網際網路開放令,根據第二章的規定,網際網路將被列為公用事業。這就是那些亂七八糟的行話的意思以及它對你的影響。

正如我們之前討論過的,網路中立是指網際網路應該為新來者和老牌巨頭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雖然這之前是一個安靜的理解,聯邦通訊委員會希望使其正式。

今天,FCC投票決定對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如康卡斯特和AT&T) 使用與有線電話等實用程式相同的規則。過去,FCC很難為isp制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則。這是因為ISP以前被歸類為“資訊服務”,新規則將把它們歸類為“電信服務”

此外,新規定也適用於無線寬頻,這意味著像Verizon、AT&等**運營商;T(同樣)、Sprint和T-Mobile也會受到同樣的要求的約束,這意味著不會再有例外,因為一家公司將網際網路傳送到你的**而不是電腦。到目前為止,無線寬頻提供商的運營規則完全不同,也不那麼嚴格。這些規定甚至賦予了聯邦通訊委員會調查網際網路絡糾紛的權力,比如著名的網飛和康卡斯特之間的糾紛。

那麼這一切會有什麼變化呢?嗯…很多。

使網際網路成為一種實用工具意味著可以執行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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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之前,網際網路目前是作為一種“資訊服務”來管理的。這意味著有一些規則管理現有的公用事業,FCC不能合法地適用於ISP。例如,在2010年,聯邦通訊委員會試圖透過規則,限制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是什麼和不允許做什麼。這些規則被稱為網際網路開放秩序,他們禁止阻止合法的內容,應用程式或網站,以及其他規則。

許多網路中立的支持者認為它做得還不夠,但它確實是一個東西。然而,包括Verizon在內的ISP對這一規定提出了質疑。這些法庭案件的結果(需要花費非常長的時間來處理)決定了FCC無權制定這樣的規則,因為FCC沒有將ISP歸類為公共運營商(重點是:

[T] 該委員會已確定,1996年《電信法》第706條賦予它制定措施鼓勵部署寬頻基礎設施的肯定權力。我們進一步認為,委員會已合理解釋了第706條,授權委員會頒佈有關寬頻提供商處理網際網路流量的規則,而它在這裡討論的具體規則的理由是,它們將保持和促進推動網際網路爆炸性增長的創新的“良性迴圈”,這是合理的,並得到了大量證據的支援。這就是說,即使委員會擁有在這一領域進行監管的一般權力,它也不得提出違反明確法定授權的要求。鑒於委員會選擇將寬頻提供商分類,使其免於被視為公共運營商,《通訊法》明確禁止委員會對其進行監管。由於委員會未能確定反歧視和反封鎖規則本身並不強制規定承運人的共同義務,我們取消了開放網際網路秩序的這些部分。

多年來,這種分類一直是FCC的法律障礙。本質上,FCC想給isp一些相當寬鬆的規則來鼓勵投資和創新,但當它不喜歡isp在自由方面所做的事情時,它想以更嚴格的規則介入。無可否認,聯邦通訊委員會也想有蛋糕吃。

然而,在過去的十年裡,基礎設施投資並沒有FCC希望的那麼多,所以現在FCC決定是時候收緊控制了。因為第二篇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視為一個共同的運營商,像2010年制定的規則實際上是可以執行的。

當然,第二篇實際上是一個潛在的可執行規則的集合。而且,事實上,它們中的許多根本不會被應用,因為它們對於網際網路提供商來說毫無意義。正如法律部落格Skadden所解釋的:

這些條款包括向聯邦通訊委員會提交服務條款和價格的義務(第203條)、市場進入和退出程式(第214條)、殘疾人電信服務要求(第255條)甚至對某些實體提供的報警監控服務的限制(第275條)。然而,對網路中立性特別重要的是,第二編還載有限制(第202節),禁止提供電信服務的實體在其收費、做法和服務中進行“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歧視”。如下文所述,第二篇的這一節在正在進行的網路中立辯論中引起了最大的關註。。。

在5月份提出新的網路中立性法規時,FCC指出,它可以對寬頻服務施加網路中立性義務的方式之一是根據其在第二篇下的法律授權。這一行動將導致對寬頻服務提供商實施整套第二編條例。然而,在5月份的通知中,聯邦通訊委員會表示,它可能不會對寬頻提供商適用第二篇的一些章節,以儘量減少這些提供商所承受的監管負擔。奧巴馬總統最近在支援第二篇的宣告中還指出,聯邦通訊委員會應避免使用第二篇中“與寬頻服務不太相關”的部分。事實上,在近50個不同的第二篇部分中,聯邦通訊委員會在5月份表示,它將禁止使用幾乎所有這些部分,以下情況除外:

  • Section 201 (requirement for just and reasonable service and charges);
  • Section 202 (prohibition against unreasonable discrimination);
  • Section 208 (processes governing complaints filed with the Commission);
  • Section 222 (requirements governing customer privacy);
  • Section 254 (universal service fund obligati*** of telecomm carriers);
  • Section 255 (access by pers*** with disabilities).

這是一個奇怪的法律舉動,但它讓聯邦通訊委員會在過度監管和無牙監管之間找到了一個平衡點。在透過的新規則中,FCC現在禁止阻塞或限制流量,禁止付費優先(即:價格更高的快速通道),並要求提供商披露其網路管理實踐。它還賦予聯邦通訊委員會調查侵權行為或消費者投訴的權力。

最後一部分也許是最重要的。聯邦通訊委員會現在能夠在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的行為達到破壞性水平時進行幹預。在此之前,如果消費者對他們的ISP有投訴(而且這些投訴並不缺乏),他們可以向EFF這樣的**組織上訴,直接向他們的ISP投訴,或者希望國會對此有所行動。不幸的是,EFF沒有任何實際的權威,isp幾乎沒有改變的動力(因為他們幾乎沒有直接競爭),國會經常陷入僵局。賦予聯邦通訊委員會第二章的權力意味著消費者有一個機構,他們可以上訴,實際上可以完成一些事情。

標題二可能意味著更多的創新(如谷歌纖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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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目前還不清楚這將如何進行,但第二篇分類還包括有關建築基礎設施的規定。在這方面,所有公司中的谷歌都表示有興趣被列為第二類服務提供商。不幸的是,聯邦通訊委員會沒有投票要求最後一英里分拆,這將有助於谷歌。然而,它確實透過了允許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進入波蘭和其他基礎設施的規則,這將使他們更容易進入新市場。

首先,谷歌在試圖利用現有基礎設施時與現有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發生了衝突。例如,在德克薩斯州的奧斯汀,AT&T擁有大約20%的電線桿。谷歌已經要求使用它們,但AT&我不想收取比其他ISP更多的費用。如果谷歌被歸類為電信供應商,AT&L;T在法律上有義務以公平的市場(即更低的)價格提供準入。但在此之前,AT&T不願意分享:

AT&表示:“根據聯邦法律,只要谷歌符合電信或有線電視提供商的資格,他們自己也承認,谷歌有權與我們的波蘭人建立聯絡。”;公共事務副總裁特蕾西·金告訴《美國政治家》我們將與谷歌合作,當他們成為合格的,因為我們與所有這樣的合格供應商。”

根據新的分類,這已不再是必要的。谷歌可以按照與其他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相同的規則訪問波蘭。這意味著,谷歌不必為了將谷歌光纖帶到一個技術上已經可行的社群而挖土並建造多餘的電線桿(重點和連結已新增):

“因此,目前,一個不在公共運輸基礎上提供寬頻接入服務,也不在其網路上提供其他有線電視或電信服務的BIAS提供商缺乏第224節向傳統有線電視系統和電信運營商提供的聯邦保護,谷歌通訊法總監奧斯汀C。施利克。”例如,谷歌光纖(googlefiber)單獨提供基本網際網路服務,單獨提供千兆網際網路服務,或與非傳統有線電視的網際網路協議影片服務結合使用,因此根據第224條,谷歌光纖缺乏聯邦訪問權。然而,如果BIAS被歸類為電信服務,那麼使用公用設施基礎設施的法定權利將延伸到BIAS的所有供應商,無論他們以其他方式提供什麼服務。”

任何讀過googlefiber的人都知道,這項服務與現有的網際網路服務競爭激烈。以至於它實際上讓現有的供應商感到擔憂。谷歌光纖(googlefiber)正是美國網際網路所需要的競爭型別,但缺乏監管迫使現有isp公平競爭,正積極阻礙基礎設施投資。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缺乏將新來者拒之門外的規則。

當然,在那場特殊的糾紛中,谷歌與AT&T達成了協議,因此這是否會有多大幫助還不完全清楚。可能是谷歌可以進入以前無法進入的市場,也可能只是這些爭端需要更少的時間來解決。不管怎樣,這都是一場勝利,意味著新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少了一個障礙

你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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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通訊委員會已經透過了投票,但就像上次一樣,已經有人排隊挑戰投票,並要求撤銷規則。一些國會議員已經提出立法,明確禁止這種分類,這使得投票毫無意義。毫無疑問,行業本身也會提出訴訟,在法庭上質疑這些規則的合法性。

如果你想表達你的支援(或反對!)對於這些新規則,請繼續直接聯絡FCC。這也是一個很好的時機去接觸你的國會代表,讓他們知道你對新規則的看法。雖然今天是網路中立的好日子,但未來仍有可能面臨挑戰。

  • 發表於 2021-05-19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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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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