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與公民自由
當一個人聽到民權和公民自由這兩個詞時,他可能對它們沒有區別,並認為它們是可互換的。雖然這兩個詞在憲法中的定義有許多相似之處,但也確實有許多細微的差別,普通人很難回答(你可能會發現立法者在這個問題上都很笨拙)。本文從公民權利和公民自由兩個方面對這兩個概念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
在這兩種權利中,公民自由是比較古老的,並且作為權利法案被列入憲法,當時美國公民拒絕批准憲法,除非他們被授予某些權利,並被納入憲法。這些權利是可執行的,這意味著任何公民如果認為他們的任何不可剝奪的權利受到侵犯,都可以向**提出上訴。公民自由有很多種,比如****、隱私權、接受公正法庭審判的權利、投票權、結婚權以及不受不合理搜查的權利。
正是在內戰之後,憲法第14修正案增加了一個新的條款,即平等保護條款,禁止**歧視公民。這也是使《權利法案》不僅適用於聯邦一級,而且適用於州**和其他**機構的條款。
直到1964年,當**通過民權法案時,民權才開始出現。這些也是賦予公民的權利,保護他們不受私下的歧視行為之害,無論一個人在住房、教育或就業方面受到歧視。不久之後,這些公民權利也適用於州**。這些權利闡明瞭不能用來偏愛某些人而不是其他人的理由,例如性別、種族、宗教等等。
公民權利得到了公眾的褒貶不一,直到今天,一些社會階層仍然對**根據自己的喜好選擇候選人的權力表示不滿。
乍一看,公民自由和公民權利是一樣的。然而,也存在著微妙的差異,當我們從哪個權利和誰的權利在這個過程中受到影響的角度來看,這些差異就變得明顯了。如果你沒有得到晉升,你就不能援引公民自由,因為晉升並沒有作為一項權利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如果你是**,僅僅因為你的性別而在晉升中被忽視,你可以根據公民權利上訴,要求你有權獲得晉升。
公民權利和公民自由有什麼區別?·公民自由比1964年作為《民權法》納入的民權更古老。·公民自由是在公民拒絕批准憲法,直到他們的一些基本權利被納入憲法而提出**之後才包括在內的。這些權利被稱為權利法案。·公民自由主要是人民的權利,如****、宗教自由、結婚權利等,也有一項條款禁止**在就業、教育等方面基於性別、種族或宗教歧視。·公民權利是個人的權利反對**以外的個人或團體的歧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