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與過失
根據侵權法,妨害和過失是指由於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對他人造成損害並使其有責任向受害人支付賠償的民事過錯。在妨害和過失兩種情況下,都有類似的法律責任,但這兩種民事過錯之間的區別取決於侵權行為人或侵權行為人的背景和意圖。本文試圖找出妨害與過失的區別。
討厭的人
如果一個人創造了一種干擾個人享有其財產的權利的條件,那麼這個人就應該犯下根據侵權法應受到懲罰的妨害行為。這可以是罪犯的作為或不作為,如聲音汙染、氣體汙染或強行佔用原告的部分財產。如果你是一處房產的主人,你對鄰居的行為感到惱火,因為他們妨礙了你不間斷地享用你的私人財產,你可以獲得一份針對你鄰居的妨害令狀。這也被稱為私人妨害,區別於公共妨害。為了援引妨害侵權法,原告必須能夠證明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是故意的,並且正在以一種或另一種方式對其財產造**身損害或不適。
疏忽
過失主要是指無意中所做的行為或對另一個人造成傷害而導致民事錯誤的不作為。在過失侵權的情況下,妨礙個人私有財產的享有,是因為被告沒有適當注意。這意味著該作為或不作為不是故意的,而是由於被告的疏忽。如果被告在晚上組織了一個聚會,大聲播放音樂,認為現在不是睡覺的時候,那麼他仍然是在給原告造成煩惱,並應根據侵權法受到處罰。
妨害和疏忽有什麼區別?
•如果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是故意的,則將其歸類為妨害,但如果其不是故意的,並且由於缺乏適當的注意而引起煩惱,則根據侵權法,該行為或不作為被定為過失。
•如果財產所有人的享有權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到干擾,並且他能夠證明這是故意的,他可以獲得針對被告的妨害令狀。
•被告在妨害案件中的責任遠大於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