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區別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重要關係在於出租人是擁有不動產或者使不動產為承租人取得的人,而承租人是佔有不動產並支付租金的人。
比較圖
什麼是出租人(lessor)?
在租賃合同的兩個出資人中,出租人是眾多重要的出資人之一,他們擁有或佔有該物業,並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內將其作為租賃提供給承租人。出租人可能是每個明確的個人和持牌實體。在大多數情況下,物業的賣方和出租人可能是同一人,並且是相當的特定人。出租人出租不動產時,對出租物享有限制性權利。出租人可能有進入明確的恢復和修理功能的限制許可。但是,如果他發現有人非法使用該物業或引發故意損害,他有權完成租賃合同。通常情況下,房產稅和完全不同的許可費用由出租人支付,但未提前同意承租人將解決這些問題。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租賃金額不足以抵擋提前收取的公用事業費,承租人應承擔公用事業費用的價格。
什麼是承租人(lessee)?
在租賃合同的兩個出資人中,承租人是眾多的重要出資人之一,他們購買不動產或資產並定期或按月支付資金。承租人的租賃結算表現為對財產的佔有,但由於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因此不能作為所有權人處理。通常情況下,承租人不承擔總統費用和稅收的價格,直到提前規定。在同樣的方法中,他不確定修復和修復是否正確。在大多數情況下,公用事業費用由承租人定期支付,直到過早同意,如果租賃結算已經涵蓋了這些費用,他將不負責支付所有這些費用。
主要區別
- 出租人取得該財產,並非為其私人使用,而承租人以租賃方式取得該財產供其私人使用。
- 原房產轉讓與出租人休閒,儘管如此,承租人以約定的價格獲得暫時使用的佔有權。
- 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佔有權歸承租人所有。
- 在承租人章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優先獲得資金,而承租人不關心出租人的章節。
- 出租人是財產的所有人,對其財產的使用沒有限制。如果已經簽訂了租賃協議,並且財產歸承租人所有,那麼承租人對該財產有限制性的管理。
- 承租人希望為損失提供保險保障,而出租人有責任使其樂觀,他是業主或代表委託人進行租賃結算。
- 出租人的對價是獲得一筆價款作為補償或租賃。承租人的考慮是獲得一個元素的瞬時使用和享受,每一個元素都是完全或
- 如果因火災、洪水、暴風雨或其他未知事件造成財產損失,承租人將選擇無效合同。
- 出租人可以從任何人處取得該財產並可以額外出租,但是承租人不應允許其他人將該財產用於與租賃財產不同的經營活動。
-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金融租賃的時間間隔》,在承租人的財務報表中:“在租賃期開始時,融資租賃應按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按租賃內含的利率折現)中較低者作為資產和負債入賬,在出租人的財務報表中:在租賃期開始時,出租人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將融資租賃記為應收賬款,金額等於租賃淨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