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或地役權協議是一個房地產概念,它定義了一方使用另一方財產的情形,即向財產所有人支付費用以換取地役權。地役權通常由公共事業公司購買,以獲得在私人財產上方或下方架設電話桿或鋪設管道的權利。然而,在向業主支付費用的同時,地役權可能會對物業價值產生負面影響,例如,難看的電線可能會降低一塊土地的視覺吸引力。
用於描述財產所有人與另一方(個人或組織)之間的高階協議——典型的地役權協議概述了**人為特定目的使用地役權主體的權利而向財產所有人支付的一種形式。
由於地役權是所涉雙方之間的協議所特有的,因此地役權協議的結構應明確概述財產的具體用途,並終止給予財產所有人的地役權。此類協議有時會在房地產銷售中轉讓,因此潛在買家瞭解正在評估的房地產是否有地役權是很重要的。
地役權協議有三種常見型別。授予哪種地役權將取決於各方的目標。
第一種是公用事業地役權。這種地役權是業主和公用事業公司之間的協議,允許公用事業公司透過物業執行電力線、水管或其他型別的公用事業。公用事業地役權協議通常包含在財產契約中,或由城市或市政當局持有。
第二種共同地役權是私人雙方之間的私人地役權協議。這種地役權是相當標準的,因為它賦予一方當事人將一塊財產用於個人需要的權利。例如,農民可能需要進入池塘或額外的農業用地,他的鄰居和他自己之間的私人地役權協議允許他進入這些需要。此外,如果管道或類似公用設施需要為一個人的井系統穿過相鄰的財產,則該協議透過私人地役權處理。
最後,還有第三個共同地役權協議,稱為必要地役權。這類地役權更為自由,因為它不需要書面協議,並可由當地法律強制執行。當一方當事人被要求使用另一人的財產時,必然產生地役權。例如,當一個人被要求使用鄰居的車道進入他的家,這被認為是必要的地役權。
地役權與契約 地役權和契約主要與財產交易有關。大多數時候,人們發現很難區分地役權和契約。地役權與契約雖有某些相似之處,但有其特定的功能。 契約可以被稱為一個單一的當事人作出的承諾,無論是從事或不從事行...
地役權與通行權 如今的主人翁意識已經在他們身上打上了烙印。與古代不同的是,所有權是以眼睛能看多遠為基礎的,所有權可以透過口耳相傳的方式轉移。這就是為什麼你的曾祖父母擁有一畝又一畝的土地,真的很不幸,隨...
...當的許可,因此對該財產沒有任何利益。此外,根據印度地役權法(第。52)許可證不僅可以賦予一個人權利,也可以賦予一組個人權利。 根據《財產轉讓法》(第。105),租賃使承租人能夠適當地享有出租人的不動產。本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