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已經過時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表格U-3A-2要求任何控股公司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以購買或合併公用事業公司,從而尋求1935年《公用事業公司控股法》(PUHCA)的豁免。
1935年的法律對公共事業引入了新的規定,在大蕭條之後,許多公共事業公司倒閉了。
該法律一直有效,直到被廢除,並被2005年透過的《能源政策法》所取代。根據2005年的法律,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成為公用事業的主要監管機構。
PUHCA,也被稱為Wheeler-Rayburn法案,實際上是為了限制單個公司倒閉所造成的損失而解散了美國最大的電力公司。它結束了私人和公共實體之間為控制公用事業向消費者的分配而進行的歷史性鬥爭。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表格U-3A-2是在PUHCA下建立的幾個必需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檔案之一。它要求一家控股公司詳細說明其任何子公司上一年的電力和天然氣銷售情況。此表格每年3月1日前提交。豁免屬於PUHCA規則U-3A-2。
1935年的《公用事業公司控股法》允許各州對公用事業進行監管,防止不受監管的企業在受監管的公用事業企業中經營。公用事業公司不能再建立或購買公用事業公司。此外,公用事業僅限於服務於一個地理區域,通常是一個州。
擁有公用事業公司10%或以上股份的公司必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提供詳細的財務資料和其他檔案。在證交會註冊的控股公司只能擁有一個單一的綜合公用事業系統,除非它們獲得證交會的豁免。
這是對中西部公用事業公司(Middle West Utilities Company)史詩般倒閉的直接回應,這家39個州的電力控股公司破產,毀掉了成千上萬小投資者的金融生活。
2005年的《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取代了1935年的《能源政策法》(Energy Policy Act)。新法律將公用事業的主要監督權從SEC轉移到了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
能源署現在必須批准其他行業的公司收購或合併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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