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空是一種對股票或其他證券價格下跌進行投機的投資策略。在1934年頒佈《證券交易法》之前,賣空行為是國會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但國會沒有對其允許性作出任何判斷。
相反,國會賦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廣泛的權力來監管賣空行為,以防止濫用行為。
在市場危機時期,當股票價格迅速下跌時,監管者已經介入,要麼限制,要麼暫時禁止賣空,直到市場秩序恢復。
限制性證券是指監管機構認定的證券,他們認為這些證券可能容易受到現代熊市的衝擊;然而,這些措施的有效性在市場參與者和監管機構中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1937年透過了10a-1規則,也被稱為上漲規則,該規則規定,市場參與者只有在股票價格較前一次交易上漲的情況下,才可以合法地**股票。
在跌勢上賣空是被禁止的(除了一些狹隘的例外)。這一規則防止了連續低價賣空,這是一種旨在人為壓低股價的策略。上行規則允許在市場上行時進行不受限制的賣空,增加流動性,並起到抑制上行價格波動的作用。
儘管賣空有了新的法律地位和明顯的好處,但許多決策者、監管者和公眾仍然對這種做法持懷疑態度。在熊市中從別人的損失中獲利對許多人來說是不公平和不道德的。
因此,1963年,國會命令證交會研究賣空行為對隨後價格走勢的影響。研究表明,在股市下跌的情況下,賣空交易佔股市總交易量的比例上升。
然後,在1976年,一項針對賣空行為的公開調查啟動,測試如果10a-1規則被修改或取消會發生什麼。證券交易所和市場倡導者反對這些提議的改革,證交會在1980年撤回了提議,保留了上漲規則。
美國證交會最終在2007年取消了上調規則,此前一項長達一年的研究得出結論,該規定對遏制濫用行為幾乎沒有作用,有可能限制市場流動性。
許多其他關於賣空禁令有效性的學術研究也表明,禁止賣空並不能緩和市場動態。在2008年股市下跌和衰退之後,許多人呼籲對賣空進行更大的限制,包括恢覆上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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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20世紀授予賣空交易法律地位,併在21世紀初擴大了其特許經營權,但一些賣空行為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疑問。
例如,在裸賣空交易中,賣方必須“定位”要**的股票,以避免“**尚未確定存在的股票”。在美國,經紀交易商必須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可以借入股票,以便在允許這種賣空交易前及時交付。
執行裸賣空交易的風險是,他們將無法將這些股票交付給賣空交易的接收方。 另一種被禁止的行為是賣空,然後在結算時不交付股票,目的是壓低資產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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