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普通法
民法或民法是受羅馬法啟發而形成的一種法律體系。這部法律的主要特點是,法律是寫在一個集合中,編纂而不是由法官決定的。民法是從查士丁尼法典中衍生出來的一組法律思想和制度,但是,它們被日耳曼、教會、封建和地方實踐以及自然法、法典化和立法實證主義等教義流派所覆蓋。民法通常從抽象中進行處理,為一般問題創設原則,區分實體規則和程序規則。作為民事判例制度的唯一目的,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通常是從有限的法律淵源和司法解釋中培養出來的。不使用與法官分開的陪審團,但在某些情況下,自願的非專業法官可以與受過法律培訓的法官一起參加。
普通法或判例法是指法官通過與這些**類似的**和法庭作出的決定而不是通過立法或行政部門的行動來制定法律的法律。英美法系是一種以普通法為重的法律制度。這遵循的原則是,在不同的場合不同對待不同的案件是不公平的。優先權的主體被稱為“普通法”,未來的決定是通過它作出的。在這種情況下,當事方不同意已制定的法律時,普通法**從相關**獲得先例裁決。如果過去解決了類似的爭議,**將遵循先前案件中使用的推理。如果**認為爭議與先前尋求的爭議不同,則**有責任制定法律。在這個案件中所做的決定將被視為先例,未來的**將不得不遵循它。普通法體系通常被認為在性質上更為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