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
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都是在敵對情況下對人民犯下的罪行,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州際。然而,許多戰爭是可憎的,它仍然是殘酷的現實。就像戰爭一樣,總有無法避免的傷亡。在戰爭時期也有虐待的可能,在過去,這些虐待行為有時被忽視。這些暴力行為通常被稱為戰爭罪。衝突中造成大規模傷亡的其他違法行為,例如種族滅絕,仍然被視為戰爭罪,但它們被恰當地稱為危害人類罪。
什麼是戰爭罪(war crimes)?
戰爭罪的定義是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習慣法和條約法,這些行為現在被視為個人責任的刑事犯罪。它也可以被定義為違反既定的議定書和協定以及不遵守程序規範和戰鬥規則。虐待戰俘和平民就是被視為戰爭罪行的例子。第一批關於戰爭罪的正式聲明是在海牙公約和日內瓦公約期間確立的,但最早的關於戰爭罪的“國際”法庭是1474年在神聖羅馬帝國舉行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倫敦**》進一步加強了戰爭罪的定義,並在紐倫堡審判中使用了這一**。《倫敦**》還進一步確定了危害人類罪的含義,這些罪行在戰爭時期是常見的。
什麼是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對人類尊嚴的一種或多種形式的嚴重侮辱。值得一提的是,這些違法行為不是孤立的或零星的,而是**政策的一部分,或者**縱容或無視其發生。基於文化、種族、宗教或政治信仰迫害人類也構成危害人類罪。大屠殺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這種性質的孤立的不人道罪行可以歸類為侵犯人權行為,也可以視情況視情況視為戰爭罪,但不一定完全被視為危害人類罪。
戰爭罪(war crimes)和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的區別
雖然這些術語指的是在衝突期間犯下的行為,但戰爭罪一詞的範圍要廣得多。危害人類罪是指在戰爭之前或戰爭期間,針對某一特定群體的行為,不論是出於其種族、宗教或政治傾向,而受到**的縱容甚至提倡。阿富汗的***政權以及蘇丹和剛果的政權就是**縱容或推動這些行動的一些例子。另一方面,戰爭罪是指任何違反戰爭條約或不遵循正常程序或議定書的行為。射殺投降的敵人或殺害平民都是戰爭罪行的例子。在紐倫堡審判之前,對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沒有明確的責任,因此,有必要明確界定戰爭時期所需遵守的條件和規則。因此,《國際軍事法庭倫敦**》應運而生。
小結:
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
•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是指在衝突期間犯下的不人道行為。
•國際社會譴責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聯合國制裁參與這些行為的任何國家或組織的嚴重後果。
•然而,與危害人類罪相比,戰爭罪是一個更寬泛的術語。危害人類罪是指針對某一特定群體的種族、宗教或政治傾向的暴力行為。戰爭罪可以是任何可能屬於或不屬於這一特定定義的暴力行為。
•危害人類罪也必須成為**政策的一部分,或受到**的縱容或推動。另一方面,戰爭罪行不必得到肇事者**的寬恕。
•危害人類罪通常歸於**或整個國家,而戰爭罪可歸於某一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