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書與證人證詞
宣誓書和證人證詞是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常用的法律文件。由於這些文件的性質相似,通常認為這兩個詞的意思相同。然而,瞭解這兩個文檔的真實性質將有助於更簡潔地區分這兩個文檔之間的差異。
什麼是宣誓書?
宣誓書,源於中世紀拉丁語,翻譯為“他/她已宣誓聲明”,是在宣誓或宣誓下自願作出的書面宣誓事實陳述。這是由宣誓人或宣誓人在法律授權的人(如宣誓專員或公證人)面前這樣做。宣誓書由宣誓後的核實或偽證罪的處罰組成,作為法庭程序所要求的其真實性的證據。可以起草宣誓書,以獲得關於選民登記等法律文件的聲明,聲明所提供的信息在申請人所知範圍內是真實的。根據起草人的不同,宣誓書可以用第一人稱或第三人稱書寫。如果是第一人稱,則宣誓書必須包含生效日期、證明條款以及作者和證人的簽名。如果經過公證,它還需要一個標題和地點,以參考司法程序。
什麼是證人證詞?
證人證言可以定義為證人所聽到或看到的情況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文件內容屬實。在英國,證人陳述被描述為“由一個人簽署的書面陳述,其中包含該人可以口頭提供的證據”,而在美國,證人陳述則被迴避,而傾向於一個包括關鍵證人在審判前的證詞在內的發現過程。證人證言提供了與一個人的意見有關的基本信息,在法律訴訟過程中可以作為一種工具使用。
宣誓書和證人證詞有什麼區別?
宣誓書和證人證詞都是可以在法律程序中作為工具提交的文件。然而,這兩個文件在性質上存在一些差異,使它們具有不同的目的和定義。
•宣誓書是宣誓作偽證的宣誓文件,因此被視為真實陳述。證人證詞不是宣誓文件。它只是陳述一個人的觀察。
•宣誓書經過公證,在法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證人證言僅由陳述人簽字。
•證人證詞根據某人在某一事件中所觀察到的情況提供基本信息。宣誓書是一份經過更深入研究的文件。
•證人證詞可作為法律訴訟程序中的工具或僅僅作為刷新證人記憶的手段。宣誓書在法庭上可以作為確鑿的證據,通常被認為是事實。
•如果發現宣誓書的內容不真實,責任人將受到法律懲罰。這種懲罰不適用於證人證詞,因為沒有辦法證明證人證詞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