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地與管轄權
當審判地和管轄權在法律環境中使用時,兩者之間的區別就顯得尤為重要。這是因為審判地和管轄權都是表面上的一個地方。也就是說,當管轄權用在有權審理某一特定案件的正當**的意義上時,當審判地指的是將要審理案件的**時,這兩個術語使人感到困惑。一般來說,管轄權是指某一特定機構對某事物擁有的權力或控制權,或該機構對某事物行使其權力或控制權的程度。本文對這兩個術語,地點和管轄權,以及兩者之間的區別作了明確的描述。
管轄權是什麼意思?
管轄權這個詞來源於拉丁語‘juris’,意思是‘宣誓’,而‘dicere’則意味著‘說話’。它是授予已成立的法律機構或政治領導人處理法律事務和在責任範圍內指導司法的權力。管轄權也被用來表示授予已成立的法律機構或政治領導人處理法律事務和指導司法的地理區域。從這個意義上講,管轄權顯然是既可以行使權力又可以授予權力的區域。這就是為什麼一些警察說他們在某個地區沒有管轄權。這意味著他們無權在一個地區採取行動,如果它在他們權力所在的地區之外。
管轄權有三個概念,即屬人管轄權、屬地管轄權和標的物管轄權。對一個人的權力被稱為屬人管轄權。當涉及屬人管轄權時,人的所在地並不重要。限制在有邊界的地方的權力被稱為領土管轄權。對與法律有關的問題的主體的權威稱為主體管轄權。
管轄權也可以用來界定**的權力。**可以被指定或授權只審理某些案件。因此,它可能不是審理案件或在其管轄範圍之外進行審判的適當**。事實上,**也可能擁有排他性或共有的管轄權。如果**具有對某一特定地區或領土的專屬管轄權,則只有**才有權處理法律事項。另一方面,如果一個**有共同的管轄權,不止一個**可以處理這個問題。在管轄權的情況下,放棄是不可能的,因為管轄權是關於權力的。
地點是什麼意思?
另一方面,審判地是審理案件的地點。有趣的是,比賽地點不是美國的一個縣就是一個區。審判地處理訴訟的地點。簡言之,可以說,訴訟地點決定了提起訴訟的地點。
被告人知道被告人可以放棄審判的時間是很重要的。原告可以在審判時放棄審判地點。民事和刑事案件都要改變審判地點。在民事案件中,如果一方當事人都不在審理案件的管轄區居住或經商,可以改變審判地點。在刑事案件中,之所以要求改變審判地點,主要是因為證人希望陪審團不瞭解他們,也不曾通過媒體等途徑接觸案件。
地點(venue)和管轄權(jurisdiction)的區別
•管轄權是授權當局處理法律事務和指導司法的領土。
•管轄權也指作出法律決定和判決的權力。
•另一方面,審判地是可能提起訴訟的地點;審理案件。
•管轄權有三種類型,即屬人管轄權、領土管轄權和主題管轄權。在屬人管轄的情況下,地點並不重要。
- Anant Shiva新加坡高等**(CC by-SA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