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區別
仲裁也被稱為ADR(另類爭議解決),其中衝突或爭議在**之外解決。而調解可以稱為雙方為達成某種協議而進行的一種輔助性談判和溝通。仲裁被認為是協商一致的,這意味著只有當雙方都同意時才進行仲裁。此外,仲裁和調解都是與訴訟程式結合使用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進行溝通並充分發揮其作用,而當其失敗時,下一步就是進行審判。如果我們看調解,它是一個沒有約束力的過程,而仲裁是一個有約束力的過程。仲裁涉及一個或多個仲裁員/仲裁員小組,而另一方面,在調解中,只有一個調解員參與。因此,當裁決在多個仲裁員在場的情況下作出時,則是根據投票結果作出的;在有調解員的情況下,透過溝通和協商來查閱事實。此外,仲裁就像是一個不太正式的法庭,但比程式調解更正式,因為仲裁員可以是專業工程師等,也可以是退休法官,甚至是資深律師。當事方在法庭外陳述他們的案件,最終仲裁員有權做出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他們必須遵守,如果沒有,則可以強制執行。而在調解中,在調解人的幫助下,談判過程更為非正式和靈活。在這裡,爭議是與當事人討論的,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了一百萬次的討論,直到併除非雙方達成了共同的決定,而且一旦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那麼雙方通常都會就此作出書面宣告。簡言之,調解人的作用是在仲裁員作出裁決時促進討論或談判。此外,調解具有成本效益、效率更高和減少審判。而仲裁是一個昂貴、效率低下、耗時和不太可靠的過程。
比較圖
仲裁的定義
當一些當事方有爭議時,它將被移交給一名仲裁員,該仲裁員可以是退休法官或高階律師等,然後由仲裁員做出有約束力的裁決,他們必須遵守。這是一個不太正式的過程,但不是完全非正式的。協商一致的仲裁,當事人可以選擇自己的獨任仲裁員,即可以有一名以上的仲裁員。仲裁的整個過程是保密的,是中立的。
調解的定義
這是一個非常簡單和非正式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對某一協議進行輔助談判。不管出於什麼原因,當事人可以隨時離開,這是自願的。此外,這是一種合作的談判,因為沒有人可以把決定強加給任何人。參與者有決策權,但只能透過談判,因為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強加,但最終所做的決定是令人滿意的,並且是平等參與的。調解人的作用是確保以一種知識淵博的方式達成協議,因此最終沒有人會對任何事實一無所知。此外,這裡的調解人是一個平衡、中立、安全和公正的調解人。
一言以蔽之
- 仲裁可以是自願的,也可以是強制的;調解是自願的。
- 達成決定的正式過程;調解根本不是一個正式的過程。
- 可以有一個或一個仲裁員小組;調解只包括一個調解員;
- 仲裁中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意仲裁員的決定;在調解中,裁決是在調解員的幫助下集體作出的。
- 調解員的作用是促進談判過程,而仲裁員則就此事作出決定。
- 仲裁員必須具有專門知識和法律培訓,而不是調解員所必需的。
- 仲裁員所作的決定可能是至關重要的,而且在專家組的情況下有可能導致進一步的訴訟;調解是當事人選擇的調解人通常對最終決定產生重大影響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