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調解
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是一種通過討論和協商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分歧和糾紛的一種糾紛解決方法。調解和仲裁是ADR的兩種形式,可以替代訴諸**解決衝突。儘管調解和仲裁的目的相似,但調解和仲裁程序的執行方式仍有許多不同之處。以下文章對每種ADR類型進行了清晰的概述,並討論了仲裁與調解之間的異同。
什麼是調解?
調解是一種糾紛解決方式,有助於解決雙方之間的分歧或爭議。調解過程由一個被稱為調解人的公正個人處理,他與有關各方會晤,並與他們共同努力達成和解或解決辦法。調解人作為這一進程的積極參與者,不斷與雙方合作,達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協議。調解過程包括調解人在當事各方之間來回走動,討論所涉問題和每一方願意犧牲什麼,並就達成和解進行談判。這一進程的雙方很少見面,大多數討論都是通過調解人進行的。調解的一個主要優點是它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當事方可以進行談判,直到達成各方都滿意的解決辦法為止。
什麼是仲裁?
仲裁與調解非常相似,也是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在這種方式中,有分歧的各方可以在不必訴諸**的情況下找到解決辦法。仲裁很像一個小型法庭,在這個法庭上,當事方需要向一個仲裁員小組陳述他們的案件,以及支持證據。允許雙方各選擇一名仲裁員,允許兩名選定的仲裁員就第三名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仲裁的一個主要缺點是仲裁員提出的裁決具有約束力。然而,與**程序相比,仲裁可能更為有利,因為當事方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仲裁員,而不必向不知名的法官陳述自己的案件。所討論的材料也比在法庭訴訟中更具隱私性,因為任何媒體或公眾不得進入此類仲裁程序。然而,由於所提供的裁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除非能以明確證據證明已實施欺詐,否則不得對其案件提出上訴。
調解與仲裁
調解和仲裁的目的都是為了和平和愉快地解決當事方之間的衝突。這兩種程序都是為了避免在訴諸**解決糾紛時所涉及的麻煩和成本而採用的。儘管他們在努力實現的結果上有相似之處,但兩者之間存在著一些主要的差異。在調解中,大多數(如果不是全部)通信都是通過雙方當事人信任的調解人進行的。在仲裁中,由仲裁員組成的小組審理雙方當事人的案件,並審查作出決議的證據。雖然調解人作出的決定沒有約束力,但有談判的餘地,但仲裁員提出的決定是終局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幾乎沒有上訴的餘地。
調解和仲裁有什麼區別?
•替代性爭議解決(ADR)是一種爭議解決技術,用於通過討論和協商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解決雙方之間的分歧和爭議。調解和仲裁是ADR的兩種形式,它們被用來替代訴諸**解決衝突。
•調解過程由一名被稱為調解人的公正個人處理,他與有關各方會晤,並與有關各方合作,以達成和解或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