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美国最高法院于1898年3月28日作出裁决,确认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美国政府不能拒绝任何在美国境内出生的人获得完全的美国公民权。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确立了“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原则,这是美国非法移民争论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Wong Kim Ark出生于加利福尼亚旧金山,1873岁,是中国移民的父母,在美国居住的时候仍然是中国的臣民。根据1868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他在出生时成为美国公民。
18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排华法案》,该法案剥夺了现有中国移民的美国公民身份,并禁止中国劳工进一步移民到美国。1890年,王金方舟出国探望同年早些时候永久迁回中国的父母。当他回到旧金山时,美国海关官员允许他重新入籍为“土生土长的公民”。在1894,现年21岁的Wong Kim Ark回到中国去看望他的父母。然而,当他1895年回国时,美国海关官员以他不是美国公民为由拒绝他入境。
Wong Kim Ark向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1896年1月3日裁定,由于他出生在美国,他在法律上是美国公民。法院的裁决基于《第十四修正案》及其固有的“出生地”法律原则——基于出生地的公民身份。美国政府就地区法院的裁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一条,即所谓的“公民权条款”——赋予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完全公民权,以及公民权的所有权利、特权和豁免,无论其父母的公民身份如何。该条款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美国及其居住州的公民。”
在美国诉美国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被要求确定联邦政府是否有权违反第十四修正案,拒绝移民或非公民父母在美国出生的人取得美国公民身份。
用最高法院的话来说,它考虑了“一个单一问题”,即“一个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其父母是华裔,在出生时是中国皇帝的臣民,但在美国有永久住所和居所,并且在美国有业务往来,未在中国皇帝的领导下以任何外交或官方身份任职,在其出生时成为美国公民。”
最高法院于1897年3月5日听取了口头辩论。黄金方舟的律师重申了他们在地区法院得到支持的论点,即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和独立自主原则,黄金方舟因出生在美国而成为美国公民。
首席检察官霍姆斯·康拉德(Holmes Conrad)在陈述联邦政府的案件时辩称,由于王金方舟的父母在其出生时是中国的臣民,因此他也是中国的臣民,而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他不是美国的“受管辖权”,因此不是美国公民。政府进一步辩称,由于中国公民法基于“血缘法”原则,即儿童继承父母的公民身份,因此它胜过了美国公民法,包括第十四修正案。
1898年3月28日,最高法院以6-2裁定,王金方舟自出生以来一直是美国公民,“王金方舟在美国境内出生获得的美国公民身份并未因其出生后发生的任何事件而丧失或剥夺。”
副法官霍勒斯·格雷(Horace Gray)在撰写法院多数意见时认为,《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必须根据英国普通法中确立的独立法概念进行解释,该概念只允许出生权公民权的三种例外情况:
调查发现,出生权公民身份的三个例外情况均不适用于黄金方舟,大多数人得出结论,“在其在美国的上述居住期间,作为美国的定居居民,上述黄金方舟的母亲和父亲参与了商业起诉,在中国皇帝的统治下,从未担任过任何外交或官方职务。”
在多数意见中加入格雷副法官的是大卫J。布鲁尔,亨利B。布朗、小乔治·希拉斯、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和鲁弗斯·W。佩卡姆。
首席大法官梅尔维尔·富勒(Melville Fuller)和副大法官约翰·哈兰(John Harlan)持不同意见。富勒和哈兰首先认为美国公民法在美国革命后脱离了英国普通法。同样,他们认为,自独立以来,血缘法的公民权原则在美国法律史上比出生权原则更为普遍。在美国与中国入籍法的对比中,持不同政见者认为,“除非《第十四修正案》凌驾于《条约》和《规约》之上,否则在美国出生的中国人的子女在事实上不会成为美国公民。”
引用1866年《民权法案》,该法案将美国公民定义为“所有在美国出生且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管辖的人,不包括未纳税的印度人”,并在第十四修正案提出前两个月颁布,持异议者认为,《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受其管辖”一词与《民权法》中的“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管辖”一词具有相同的含义。
最后,持不同政见者指出1882年的《排华法案》,该法案禁止已经在美国的中国移民成为美国公民。
自颁布以来,最高法院的美国诉。关于出生在美国的外国少数民族因其出生地而要求美国公民身份的权利的激烈辩论的焦点是,王金方舟裁决坚持出生权公民身份是《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尽管多年来法院提出了许多质疑,但黄金华的裁决仍然是最常被引用和支持的先例,以保护无证件移民所生的人的权利,这些移民在其子女出生时出于任何目的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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