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和适当条款”正式起草为美国宪法第1条第18款,也称为弹性条款,是宪法中最有力和最重要的条款之一。第1条第1-17条列举了政府对国家立法拥有的所有权力。第18条使国会有能力建立组织政府的机构,并制定新的立法来支持第1-17条所列举的明确权力。
第一条第8节第18条允许美国政府:
"make all laws which shall be necessary and proper for carrying into execution the foregoing powers, and all other powers vested by this constitution."“必要的”、“适当的”和“执行”的定义自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期间写下以来一直存在争议。很有可能是故意含糊其辞。
总的来说,这一“弹性”条款(也称为“全面”或“一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赋予国会灵活性,使其他17项列举的权力得以实现。国会对美国人民的权力仅限于那些明确写入宪法的权力,如决定谁可以成为公民、征税、设立邮局和建立司法机构。这一权力清单的存在意味着国会可以制定必要的法律,以确保这些权力得以行使。条例草案第18条清楚说明这点。
例如,如果政府没有通过一项法律来设立一个未经列举的征税机构,就不能征税,这一权力被列为第1条第8节第1款。第18条被用于各种联邦行动,包括要求在各州整合,例如,是否可以创建一家国家银行(第2条中暗示)、奥巴马医改以及各州将大麻种植和销售合法化的能力(均为第3条)。
此外,弹性条款允许国会建立层级结构,以制定其他17项条款:建立下级法院(第9条),成立有组织的民兵(第15条),以及组织邮局分配方法(第7条)。
根据《宪法》第1条第8款,国会拥有以下18项权力,并且只有以下权力:
第18条是细节委员会在没有任何讨论的情况下添加到宪法中的,它也不是委员会辩论的主题。这是因为该条款的初衷和措辞根本不是要列举国会的权力,而是要向国会提供一项不受限制的授权“在所有情况下,为联邦的总体利益立法,也为各州各自不称职的利益立法,或为美国的和谐可能因实施个别立法而中断的利益立法。”由特拉华州政治家甘宁·贝德福德(Gunning Bedford,Jr.(1747-1812)提出,该版本被委员会彻底拒绝,委员会反而列举了17项权力和第18项权力,以帮助他们完成其余17项。
然而,第18条在批准阶段引起了激烈的辩论。反对者反对第18条,认为这是联邦党人想要无限和未定义权力的证据。来自纽约的反联邦主义代表约翰·威廉姆斯(John Williams,1752-1806)惊愕地说,“也许完全不可能完全定义这一权力”,并且“无论他们认为适当管理赋予他们的权力需要什么,他们都可以在没有任何制约或阻碍的情况下执行。”来自弗吉尼亚州的联邦代表乔治·尼古拉斯(1754-1799)说:“宪法列举了总政府应该拥有的所有权力,但没有说明如何行使这些权力。“全面条款”只应扩大到列举的权力。”
在他对1819年McCulloch v。马里兰案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755-1835)将“必要”定义为“适当和合法”。在同一案件中,当时的美国前总统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解释说,这意味着“必要”——如果没有提议的行动,列举的权力将毫无意义。早些时候,詹姆斯·麦迪逊(1731-1836)说,权力和任何实施法律之间必须有明显而精确的亲缘关系,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755-1804)说,这意味着任何可能有利于实施权力的法律。尽管就“必要”的含义进行了长期争论,但最高法院从未发现国会法律因为“不必要”而违宪
然而,最近,printzv。美国对《布雷迪手枪暴力预防法案》(布雷迪法案)提出质疑,该法案迫使州政府官员实施联邦枪支登记要求。反对者说,这是不“适当的”,因为它干涉了国家制定自己法律的权利。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的平价医疗法案(2010年3月23日签署)也在美国独立商业联合会(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v.)案中遭到攻击。最高法院一致决定保留ACA,但对于一项法律如果不涉及州政府的直接联邦监管,是否会“不适当”存在分歧。
多年来,对弹性条款的解释引发了许多争论,并引发了无数法庭案件,讨论国会是否越界通过了宪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某些法律。
最高法院处理宪法中这一条款的第一个此类重大案件是McCulloch v。马里兰(1819)。目前的问题是,美国是否有权建立美国第二银行,这一点在宪法中没有明确列举。进一步的争论是一个国家是否有权对该银行征税。最高法院一致决定支持美国:他们可以创建一家银行(支持第2条),但不能征税(第3条)。
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撰写了多数意见书,其中指出,创建银行是必要的,以确保国会有权对州际商业征税、借贷和监管——这是在其列举的权力范围内授予它的,因此可以创建的。马歇尔说,政府通过必要和适当的条款获得了这一权力。法院还认定,由于《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政府是最高的,因此个别州无权向国家政府征税。
18世纪末,托马斯·杰斐逊曾反对汉密尔顿创建国家银行的愿望,认为赋予国会的唯一权利实际上是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但在他成为总统后,当他决定完成对路易斯安那州的收购时,他使用了必要和适当的条款为国家承担了巨额债务,意识到迫切需要购买该领土。1803年10月20日,参议院批准了包括收购在内的条约,但该条约从未提交最高法院。
商业条款(第3条)的几个实现一直是弹性条款使用争论的目标。1935年,国会一项裁决的焦点是制定和执行《国家劳资关系法》中的集体谈判条款,即拒绝集体谈判会导致工人罢工,从而加重和阻碍州际贸易。
1970年《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法》以及各种民权法案和歧视法被视为符合宪法,因为健康和就业工作场所影响州际商业,即使该工作场所是一家不直接参与州际商业的制造厂。
在2005年的法院案例中,冈萨雷斯诉。最高法院驳回了加州对禁止大麻的联邦毒品法的挑战。从那时起,几个州通过了允许以某种形式生产和销售大麻的法律。联邦政府仍然为所有州制定规则,该规则是大麻是附表1药物,因此是非法的:但截至2018年底,联邦政府选择不执行其当前的毒品政策。
提到第18条的其他问题包括,联邦政府是否可以为保护公众而将性犯罪者关押到刑期结束后;政府是否可以包租公司完成州际桥梁等项目;当联邦政府可以从州法院起诉罪犯,在联邦法院对其进行审判时。
该必要和适当的条款旨在允许国会决定是否、何时以及如何为“实施”另一部门的权力进行立法,同时旨在尊重和加强分权原则。即使到今天,争论仍然集中在弹性条款赋予国会的隐含权力的范围上。关于国家政府在建立全国性医疗体系中应扮演何种角色的争论,往往会回到弹性条款是否包括这一举措的问题上。不用说,这一强有力的条款将在未来多年继续引起辩论和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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