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诺伊诉。盖茨(1983年)处理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特别是向警方提供的匿名提示。最高法院采用了“总体情况测试”,而不是根据以前的判决制定的严格的双管齐下的测试。
1978年5月3日,伊利诺伊州布卢明代尔市警察局的侦探收到一封匿名信。这封信指控兰斯和苏珊·盖茨参与了一次非法毒品走私行动。信中说:
这封信还指控兰斯的地下室有超过10万美元的毒品。
警方立即开始调查此事。一名侦探确认了这对夫妇的汽车登记和地址。侦探还证实,兰斯·盖茨已于5月5日预订了从伊利诺伊州奥黑尔机场飞往佛罗里达州西棕榈滩的航班。5月5日当天和之后,美国缉毒署的进一步监视显示,兰斯·盖茨上了飞机,在佛罗里达州下了飞机,并乘坐出租车前往以其妻子名义登记的酒店房间。这对夫妇开着一辆他们登记的汽车离开了酒店,然后向北驶向芝加哥。
布卢明代尔警察局的侦探提交了一份宣誓书,通知法官他的意见,并附上了匿名信。一位巡回法院法官审查了这些文件,并签发了对盖茨家和汽车的搜查令。
当他们从佛罗里达州回来时,警察正在盖茨家等候。警察在车里发现了350磅大麻,以及家中的武器和其他违禁品。
巡回法院裁定,宣誓书和匿名信不足以确定警方搜查汽车和房屋的可能理由。伊利诺伊州上诉法院确认了这一决定。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在这个问题上意见分歧,美国最高法院批准了调卷以解决这个问题。
警察在搜查盖茨的家和汽车时是否侵犯了他们的第四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权利?法庭是否应该根据匿名信和警方的观察发布搜查令?
争论的焦点是能否建立匿名信的“可信度”和“知识基础”。盖茨夫妇的律师辩称,匿名信不能用来表明可能的原因,因为它是匿名的。作者永远无法被证明是可靠的,这是可能原因两部分测试的关键标准之一。
反对压制这封信的律师们则持相反的观点。除了匿名信之外,侦探的证词也为搜查盖茨的家和汽车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搜查令的签发没有不当,证据也不应被隐瞒。
在法官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以7票对3票作出的裁决中,最高法院裁定匿名信和宣誓书可用于确定签发搜查令的可能理由。盖茨的宪法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法院辩称,它在前两起案件中的裁决,Aguilar诉。德克萨斯州和斯皮内利诉。美国,被误用了。
下级法院“严格”应用了这些裁决的双管齐下的测试,以评估可能的原因。测试要求法院了解:
警方收到的关于盖茨家的匿名举报没有提供这一信息。
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总体情况”方法将更好地帮助确定何时有可能根据匿名提示签发逮捕令。
伦奎斯特法官写道:
"[P]robable cause is a fluid concept—turning on the assessment of probabilities in particular factual contexts—not readily, or even usefully, reduced to a neat set of legal rules."“准确性”、“可靠性”和“知识基础”“应该是法院的考虑因素,而不是严格的指导方针。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总体情况的做法允许地方法官在确定可能的原因时使用常识,而不是要求他们遵循可能不适合他们面前案件的严格指导方针。
在应用总体情况测试时,法院发现匿名举报和宣誓书确立了搜查令的可能理由。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匿名信的作者很有可能从兰斯或苏珊·盖茨或他们信任的人那里收到信息。
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 J.Brennan)、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和约翰·保罗·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在两份不同的意见中指出,不应使用总体情况法来代替阿吉拉尔(Aguilar)和斯皮内利(Spinelli)的双管齐下测试。“准确性”和“知识基础”应仍然是发布可能原因调查结果的两个必要因素。如果告密者的某些主张被证明是虚假的,匿名举报将无法为法庭提供知情依据。在盖茨一案中,当苏珊离开伊利诺伊州时,侦探们无法证明。她也没有按照匿名消息所暗示的那样,乘坐从佛罗里达州到伊利诺伊州的飞机。因此,法官不应该确定有可能的理由搜查盖茨的家和汽车。
法院将“总体情况”的方法扩展到经警方声明证实的匿名举报。签发逮捕令的地方法官可以考虑其他常识因素,而不是仅仅关注“真实性”和“知识基础”来确定可能的原因。这放松了法院在签发搜查令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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